近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以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台州市首例信用卡套现案件。
2009年3月,被告人王胜利为了通过POS机刷卡套现赚取手续费,接手了天台合盛电器商行(2009年8月26日注册更名为天台县胜利旧货商行),随后利用这家商户的POS机,为他人在POS机上刷卡套现,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手续费。同年10月6日,被告人王胜利与朱国庆签订协议,两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并纠集被告人叶敏桂、叶桂霞和朱丹丽打理信用卡套现事务。
经查,自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21日案发,被告人王胜利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的金额为人民币18789591.13元,被告人朱国庆、叶敏桂、叶桂霞、朱丹丽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的金额为人民币11920597.11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利、朱国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资金,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叶敏桂、叶桂霞、朱丹丽明知他人违规进行信用卡套现,仍为其提供帮助,系共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遂在近日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